首 页 | 联系我们 | 工作通知 | 贸促动态 | 政策法规 | 知识产权 | 贸促商机 | 出证认证 | 展会信息 | 相关下载
站内搜索 热门搜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专家: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违法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1年05月28日     点击:2562

    10月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尽管反对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声音不断,但交通部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记者今天从交通部了解到,交通部近期不会对公路养路费问题发表看法。

    10月23日,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这表明,公路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此外,来自北京路政部门的消息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征收下一年的养路费。

  专家: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违法

    今年8月,周泽曾发表文章痛批现行养路费违法征收问题,掀起轩然大波。之后,北京、郑州、常州等地有车主起诉交通、路政部门。

    周泽说,作为一名兼执律师业的法律学者,他发现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查,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周泽认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违背《公路法》,应该寿终正寝。他说,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在1999年修订《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彻底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并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问题。”周泽指出,“对比《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及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交通部门:养路费废止的前提是开征燃油税

    面对征收养路费违法的指责,有交通部门人士辩解: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在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公路法》修订后,国务院办公厅在2000年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公布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既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工作。

    同年,国务院还批转财政部、交通部等10个部(委、办、局)和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联合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废止。目前,燃油税仍未开征,因而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并不违背《公路法》。

    也有人指出,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必须征收养路费,否则公路就没有资金养护。

    显然,周泽并不认同交通部门的说法。他说,《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不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养路费收到何时。

    “各地交通部门在《公路法》修订后继续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即使有国务院转发的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仍然是违法的。”周泽说。

    此外,周泽认为,许多人对《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有误解。

    “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不意味着就是征燃油税,不征燃油税就不能在其他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周泽说,必须明确的是,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即使不向车主征任何税,国家也应该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而不能因为没向车主征税国家就不承担建设和养护公路的责任了。事实上,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都在对机动车车主征收,对机动车也还可以开征其他税种;如果国家不建设、养护好公路,车主可能根本就不会买车,谈何向车主收费及征税?

    “养人”问题不解决,养路费难禁

    据了解,目前各地据以征收养路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的是《公路法》1997年通过之前制定的,有的是《公路法》1997年通过之后1999年修订之前制定的,有的则是在《公路法》1999年修订后制定的。制定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五花八门。

    专家认为,由于各地征收养路费的依据不一,征费标准也各异,不同省区之间,同种车型每吨养路费相差几元、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而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称,养路费一地收费全国通行,这就为不同省区市甚至同一省区市内的不同地区之间争夺费源埋下了伏笔,也为机动车管理制造了乱源。

    目前很多养路费征收标准较高的省区市的车主,为了少交养路费,将车籍落到一些养路费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区市;而一些比较偏远、养路费较低的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也将到其他养路费较高的省区市招揽车主挂靠入籍或转籍,以收取挂靠管理费作为营生,不可避免地引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在周泽看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特权车辆免征收养路费,车管腐败也由此而生。很多本不应享受免征收养路费待遇的车主,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普通机动车“变成”军车、警车等特权车辆。

    还有反对征收养路费的声音反问,交通部门为何会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因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异化成“养人”。我国许多事业单位人员臃肿,其中最为严重的要数交通部门。交通部门人事权归地方政府,而财务及相关管理又直属上级交通部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将过多人员安置在交通部门,再加上交通系统内部子弟的安置,人员能不多吗?人员过多的结果,导致的是“养路费”很难被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形成了为“养人”而收“养路费”的局面。

    因此,“养人”问题不解决,“养路费”难禁。

    今天,周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全面了解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情况,研究自1999年《公路法》修订以来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原因在哪里,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问责。 (崔丽 李松涛)

    延伸阅读:

    养路费“天价滞纳金”折射部门“惰政”积习

    近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及时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当然要追缴,但交通部门的如此“天价滞纳金”制度也值得商榷。这一制度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有关部门当时也并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连宪法都作了很多修改,而这种部门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改一改呢?高于银行利率的507倍的滞纳金,如此高的纠错成本,叫人不得不对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发出重重的疑问,对交通部门守着这样的制度一成不变提出质疑。

      2006年10月31日 07:05: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上一主题: 上海社保案折射出哪些制度漏洞
下一主题: 招行董事长秦晓“解密”招行上市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科技博览会 | 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 中国贸促会 | 福建省贸促会 | 宁德市贸促会 | 中国投资指南 | 闽东企业信息网 | 贸促会网上商务认证中心 | 中国政府门户网 | 厦门贸促会 | 蕉城在线 | 闽东日报 | 新华网 | 外交部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办 | 商务部 | 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蕉城区委员会 ◎ 版权所有 http://www.ccpitjc.com 技术支持:中国闽东企业信息网管理 闽ICP备06045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