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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再创造九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6年10月17日     点击:1265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再创造九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升质量、增强后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精简市级审批事项。承接好国家、省下放的审批事项,推动行政审批事权继续向县(市、 区)下放,今明两年分别压缩50%的市级审批事项,确保“十二五”末基本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激活县域经济活力。市直各部门在下放县(市、 区)审批权限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培训、指导与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强化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打造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超市”。

  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工商登记一律实行后置管理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资、出质登记和债权转股权登记;推行市场主体自主选用名称以及证照合一登记制度,延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里的部署,研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新兴服务业态、进军海洋产业、投资现代农业。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电机企业开发高效节能电机系列产品、按摩器企业向医疗器械转型、化油器企业开发环保及电控化油器并向整机及配套转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电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摩器、化油器企业, 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鼓励船舶企业发展海洋工程船、特种船、游艇和高新技术船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船舶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25%、30%、35%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鼓励水产品企业开发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水产品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鼓励制茶企业开发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茶叶精深加工产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6亿元、10亿元的制茶企业, 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鼓励冶金新材料企业技术高新化,发展高端特种产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冶金新材料生产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冶金新材料下游深加工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鼓励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开发高端电子产品电池、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 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25%、30%、35%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回归企业,对财政收入增长贡献大的新办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拓展延伸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总部设在宁德市且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的兼并重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受益财政按其地方级“三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总部设在宁德市且交易金额超3亿元或5000万美元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广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资金账簿、各类应税合同,符合规定的免征印花税;对改制重组后工业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契税采取印征即奖办法。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加强企业上市指导,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困难,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协调解决,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继续实施奖励上市企业500万元的决定,上市方案经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即先兑现30%。对201 7年前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企业, 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extPage]

  四、加强经营保障服务

  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凡属于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的企业,鼓励企业“退二进三”,按照“一事一议”“一件一办”制定扶持措施。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的给予倾斜支持。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鼓励高校和中高职院校聘请企业高端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对列入全日制国民教育招生计划,且承诺毕业后在宁德市企业服务相应年限的高校高职学生,在学期间由市和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企业定向委托培训的,由受益县(市、区)财政和委托企业共同承担培训费和生活费补助费用。全面推进中高职学校教学与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的对接,深化联合办学模式,提高毕业生在民营企业就业率,扩大用工本地化规模。每年选送100名企业高管分期分批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市里出台的工业企业“稳工引工”奖励机制和高技能人才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扩大到所有民营企业,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为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的技能人才。将紧缺技术工种和企业直补培训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每年培训7000人以上。鼓励民营企业采取订单培训方式,开展技工;技师培训,学员经考核获得高、中、初级技工资格证书的,市里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700元、400元的补助;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取得证书后在本市企业服务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10000元,补助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统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25%资金作为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额度,其中10%用于发放民营企业吸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15%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额度人民币200万元以下、期限2年以内的贴息。

  保障员工住房需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将工业项目用地中的7%生活配套用地的一部分进行统筹,集中建设员工公寓,统筹安排入驻园区内的企业员工居住。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可申请列入宁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员工公寓纳入宁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使用工业用地的配套用地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0%。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将紧邻工业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公寓式住宅,统筹解决企业员工和被征地村民住房问题。各县(市、区)留出三分之一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新就业人口的住房需求。

  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加快建设与省级工业园区相配套的输配电设施,保障企业正常用电;科学制定并实施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供电线路年检计划,避开企业或行业生产旺季;及时调整超比例的电费分次划拨缴费方案,减轻企业负担。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或符合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鼓励其与省内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联合进驻市外大型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对产品促销成效显著的给予参展费用和场租费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到市外、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营销网点和研发中心,并给予补助;支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本级继续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的10%予以保费补助。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1%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扩大政府向民营企业采购规模,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地产品供应商名录和购买服务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和地产品供应商名录企业的产品。

  鼓励创新营销方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数据平台作用,利用物联网、电子商务等先进技术、现代营销手段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积极弓I导民间资本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对已开工建设、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的新建商品交易市场项目,市、县两级财政从该项目上缴的地方级税收中分别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前期经费补助。

  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总部在宁德市内且由总部统一纳税的、新获评“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先进产能等技术改造。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00个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且上年度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年内投产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奖”、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协会,由市、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当年度如有重复认定的,以最高一项予以奖励。

  七、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以电机电器、船舶、医药(含太子参)、化油器、茶叶、水产品、食用菌等产业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宁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设立且列入省建设计划的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简化货物通关手续。宁德关区内推行分类审单、分层次审单模式,单一、大宗商品现场审结,诚信企业快速通关。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扩大到B类企业,AA类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推行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缩短内销征税办理时间、简化手续。在关区港口设施未配套完善前,对大宗散货进口继续使用临时海上过驳和船边直提监管模式。

  做好检验检疫服务。2014年度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试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省内口岸出口货物100%直通放行、无纸化通关。对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全面实施“111”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低风险项目抽检比例最低降至0.5%。对出口一般工业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实施法定检验。进一步完善电机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水产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评价、培训、技术支持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

  八、强化企业金融服务

  设立专项保障资金。安排1.64亿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增信资金池”,开展助保贷、成长贷以及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等融资增信服务;安排2.5亿元,设立“宁德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启动工贸企业应急保障金机制用于企业应急资金周转需要;安排1.5亿元资本金,成立市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设立“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注资1000万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改善金融服务环境。继续实施“引银入宁”工程,对在宁德市内设立法人机构或一级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受益县(市、区)财政给予开办费、营业场所租购、人才安居、税费优惠等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对部分贷款予以贴息。加快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扩大融资可抵押资产范围。企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在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总平面图方案、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以方便土地抵押融资。

  九、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加大民企宣传力度。从2014年开始,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表扬一批民营企业纳税大户、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明星民营企业,每年出版宁德市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再创造事迹系列书籍、 画册和影碟片,在闽东日报、宁德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宁德市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再创造风采,在全社会营造爱护民营企业、关心民营企业、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加强政企互动合作。各级政府要转变服务方式、主动靠前服务,每季度分行业、分片区举办一次政企联席会议,促进政企互通信息、互动协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

  大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涉企收费阳光公开、惠企减负政策阳光透明、涉企不合理负担阳光监督,定期开展涉企价费、惠企政策落实、加重企业负担等专项监督检查。在市减负办设立投诉平台,受理民营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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