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2〕17号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的培育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主板、创业板的上市不同条件,分类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上市办在各县(市、区)上报的上市后备企业基础上,筛选确定一批企业作为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从中确定年度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重点推进培育。
(二)明确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上市办推荐,由市上市办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认定为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1.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闽东产业特色和优势的企业;
2.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最近二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增长率在30%以上,属于“两高、六新”的企业(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的企业);
3.暂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企业。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建立财政奖励机制。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上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宁德市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宁德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3.在宁德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重奖率先上市企业。从今年起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凡是在沪、深两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前三家企业,除了享受省、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上市优惠政策外,再奖励第一家上市企业4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300万元,第三家上市企业2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宁德市政府和上市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
5.上市融资企业有功人员由宁德市政府给予以下奖励:(1)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含再融资)资金70%以上用于本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不含公务员,下同)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2)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在本市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二)提供税费支持政策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等增值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正式登记备案的两年内,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作为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的三个月内。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3.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4.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本市内多个县(市、区)投资办厂或设立子公司,允许其任选一家公司为主整合申报上市,上市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整合时比例由市和有关县(市、区)分享。
5.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境内自然人,且按成本价进行股权转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产生收益的,不征收所得税。
6.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
7.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资产重组,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依法减免营业税。
8.企业上市后,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宁政〔2012〕7号)的有关税费优惠待遇。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在宁德注册且纳税地点在宁德辖区内的参照享受本项优惠待遇。
9.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10.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
法凭证,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三)强化要素保障措施
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2.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3.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4.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为划拨工业用地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级财政按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全额安排资金补助,其中30%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给予兑现,70%在企业正式上市后予以兑现。
5.市、县(区)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帮助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6.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优先享受省、市出台的有关人才政策优惠待遇。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一)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进转型升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
(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
(三)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宁德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及时建立健全相应机构。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听取企业上市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的重大问题。受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由市上市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具体困难和问题,并形成具体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办理,市政府督查室、市上市办负责督办落实。建立市、县(市、区)上市办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上市办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情况,及时向市上市办报告。
(三)强化部门协调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困难,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四)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宁德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视财力情况设立同类专项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二)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种奖励、补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县(区)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0〕8号)同时废止。
(五)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颁发后2个月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操作细则。
(六)本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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