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工贸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工贸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解决企业融资还贷时的短期资金需求,根据省政府《金融风险防范专题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宁德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设立的,为帮助部分县(市、区)向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畅而不能按时还贷,但资能抵债的工贸企业提供的应急周转还贷资金,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在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建立专户,并由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经贸委;下同)以及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管理。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委托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拨付、收回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象为:确需采取应急措施以促进企业归还到期贷款,维持企业银行信用的宁德市工贸企业。优先支持宁德市重点工贸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申请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且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企业的资金用于做大做强主业,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重大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自有还款资金;
(四)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并提供(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料提供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县级企业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经贸局)转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经贸委);市本级企业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企业申请工贸应急保障资金金额、还款承诺书(其中,县级工贸企业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承借承还承诺书)、企业有权机构的决议和担保书;
(五)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第四章 审批和资金承借
第八条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受理所辖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直接通过专户借给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资金以合同形式借给市本级企业。
第五章 使用、监督和回收
第十条 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经市政府审批的县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和金额,与县级财政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后,将县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汇入县级财政专户,由县级财政按程序办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负责对承借的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回收,并及时归还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逾期将通过财政调度资金扣回。
第十一条 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经市政府审批的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和金额,与贷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手续完备后,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将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借给并转入本级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一般存款户。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应负责对承借的市本级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并督促回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原则上不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单家企业申请的市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应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十四条 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和县级财政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和县级财政作为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受托人,对出现风险的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项目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各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工贸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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