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第29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
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对申请享受《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四、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新闻”了,早在去年就有相关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而今年3-4月关于EDE(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各种传言就不断。
那么,为什么这么一个系统会引起外贸人这么大的关注呢?这就牵涉到一个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低开出口发票。
什么是低开出口发票?
低开出口发票是一种帮助进口商偷逃关税的行为,即外贸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面值低于向海关出具的发票面值。
举个例子:
国内的生产商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时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如实申报,比如申报一辆自行车100人民币,而等到了国外时,外国进口商就要国内生产商开一个自行车一辆一美元的发票,然后再凭出口发票向本国海关报关进口(即清关)。
看上去对我们国内的生产商没什么影响,甚至还可能由于变通手段赢得更多的国外市场。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低开发票,有苦难言
相当多的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没有原则地低开发票,最终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
刚才说到,我们给国外经销商开具的自行车发票是1美元/辆,那么如果该款产品在该国的售价最低是40美元/辆,那么该国就可以向WTO组织提出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9美元,导致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哑口无言。
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揪住中国企业低开发票问题,把一些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定在500%,甚至高达1000%,这就是低开发票惹的祸。
可以说,低开出口发票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和“中国制造”的声誉,更是一颗随时可能被进口国及其企业“引爆”反倾销调查和诉讼的“炸弹”。
低开发票,后果自负
正是基于以上的种种教训,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6年共同印发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
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最后,EDE的启用标志着巴基斯坦当地进口商申报的清关金额,必须与中国出口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出口金额一致,才能顺利完成清关。否则,巴基斯坦当地的进口商将被罚款!所以,再遇到有国外经销商要求低开发票的,一定要予以拒绝。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