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切实减轻较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0月8日起,我会开始对我市小型微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符合规定的,将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免收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我会进行审核的认定方式。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各相关出口企业须于10月31日前向我会提交如下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报备材料如下:
1、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2、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
4、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二)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报备材料如下:
1、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的有效证明;
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从业人数的有效证明;
4、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三、报备材料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和《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请登陆www.ccpitnd.org参阅或下载。
特此通知。
蕉城区贸促会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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