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未注册的单位首先根据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已在贸促会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二)审核
签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予以签发。
经审核,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未达到原产地标准的,应申请《加工装配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
(三)签发
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持商业发票、装箱单、第十一栏盖章签字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以及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前往签证机构领取纸质证书。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即在原产地证第十二栏加盖由贸促会统一刻制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并由授权签证员签字;
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由签证机构存档。
(四)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第五栏内加注英文"Certificate No. Dated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
|